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4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约定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全残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护理津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约定责任
特定医疗保险金
1.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2.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可以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3.健康体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体检机构发生体检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费用。
4.口腔保健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医院发生的口腔护理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口腔保健费用。
5.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包括慢性病管理、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分析等项目。
1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
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犹豫期
第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 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
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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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约定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
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全残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护理津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约定责任
特定医疗保险金
1.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
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投保范围
第四条
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公司在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约定的相关费用后,
按约定分配比例为投保人建立个人特定医疗账户和公共特定医疗账户。
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 金、健康体检、口腔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余 额为零时,本公司对前述保险责任终止。
经投保人同意,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用于支付公共特需医疗保
险金、健康体检、口腔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公共特定医疗账户
特定医疗账户
第六条
2.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