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4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可以按约定比例给 付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3.健康体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体检机构发生 体检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费用。
4.口腔保健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医院发生的口 腔护理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口腔保健费用。
5.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
包括慢性病管理、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分析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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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
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特定医疗 账户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与本
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余额为零时,本公司对前述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 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特定医疗账户仅用于支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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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首次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及全残护理津贴保险费后按约定比例计入个人特定医 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 账户的账户余额等于计入账户的金额;投保人支付的不定期保险 费,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管理费后按约定比例计入个人特定 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计入账户的金额等额增加。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注销时账户余额中未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将计入投保人的公共特定医疗账户,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等额增加。
本公司按约定不高于年利率2.5%的结算利率在每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日零时按单利结算对应结算期间的个人特定医
医疗账户管理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但不得低于一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 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根据约定的保险
责任范围、给付比例及各项限额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在首 次支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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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
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相应的医疗账户金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 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疗账户及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利息。本公司结算账户利息后,
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结算的账户
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从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中扣除保单
管理费或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