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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3:49: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重大疾病

  5.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5.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5.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5 永久不可逆

  5.6 意外伤害

  5.7 发病

  5.8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9 专科医生

  5.10毒品

  5.11酒后驾驶

  5.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3无有效行驶证

  5.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5.15遗传性疾病

  5.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海康「全都宝」两全 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 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主合同终止效力;

  2.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的其他终止事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

  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