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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A款)

2014-09-16 09:5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A款)怎么样?

  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的证明,我们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65%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仍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累计给付的门诊费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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