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健康是福附加长期医疗保险
2014-09-15 11:2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健康是福附加长期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住院康复津贴 手术
一、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在给付前项约定的住院保险金后,还承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天数)×住院日额
三、住院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住院保险金给付标准,在其出院后,我们对于该次住院承担给付住院康复保险金责任。
住院康复保险金=住院保险金×50%
四、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则我们承担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责任。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住院日额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患本保险条款第5条“手术及手术级别”术语项下所列的疾病,因此住院同时初次接受该手术的,我们按照手术级别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对于每种手术,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该术语解释中未列的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
手术保险金=手术级别倍数×住院日额
手术级别倍数:
手术级为一级,手术级别倍数为90倍
手术级为二级,手术级别倍数为60倍
手术级为三级,手术级别倍数为30倍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周岁以前(含7周岁)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10日;若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周岁以后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365日;
2.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次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90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3.上述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住院康复保险金、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和手术保险金的给付均以符合住院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前提。若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不能获得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则也不能获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4.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5.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申请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