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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健康是福附加长期医疗保险

2014-09-15 11:2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身故;

  3. 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还是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我们根据上述两项合同所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患疾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在给付前项约定的住院保险金后,还承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责任。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必须且合理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天数)×住院日额

  三、住院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住院保险金给付标准,在其出院后,我们对于该次住院承担给付住院康复保险金责任。

  住院康复保险金=住院保险金×50%

  四、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则我们承担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责任。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住院日额每次住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患本保险条款第5 条“手术及手术级别”术语项下所列的疾病,因此住院同时初次接受该手术的,我们按照手术级别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对于每种手术,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该术语解释中未列的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手术保险金责任。

  手术保险金=手术级别倍数×住院日额

  手术级别倍数:

  手术级别手术级别倍数

  一级90

  二级60

  三级30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制条件:

  1. 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 周岁以前(含7 周岁)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10 日;若被保险人的住院首日发生在7 周岁以后的,一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不超过365 日;

  2.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90 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上述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住院康复保险金、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和手术保险金的给付均以符合住院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为前提。若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不能获得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则也不能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