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1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成人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8.5) 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6)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 现金价值(见 8.7),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8.8)并被医院(见 8.9)的专科医生(见 8.10)确诊为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 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被附加合同的 被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影响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被附加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华定期寿险或国华附加
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被附加合同”)上。被附加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 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 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5年,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
应的当时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未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无 需进行体检或向我们提供近期健康状况的证明资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 55周岁(见 8.3)(含 55周岁),且不超过被 附加合同的保险到期年龄;若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55周岁,我们不再接 受续保。
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选择其他保险期间的,在续保时需按我们的规定提供
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