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5 09:3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手术疗养 手术津贴 住院手术津贴 特别奖金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实施附表《手术等级表》所列手术的,我们依3.1、3.2、3.3、3.4、3.5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手术给付倍数:
手术等级1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1.5;
手术等级2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3;
手术等级3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5;
手术等级4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10;
手术等级5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20;
手术等级6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30;
手术等级7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40;
手术等级8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50;
手术等级9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60;
手术等级10级,手术给付倍数 为80;
3.2 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实施了手术等级八级(含)以上的手术,我们除依据3.1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手术给付倍数表”所列的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3.3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我们除依照3.1、3.2条的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及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3.4 给付限制
如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同时依照下列给付限制约定,给付上述3.1、3.2、3.3条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如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术等级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三)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被保险人实施多次手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下的手术的,则我
们依据3.1条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次数,最高以五次为限,且如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已满五次后,我们也不再依据3.3条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据3.1、3.2、3.3条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3.5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3.1、3.2、3.3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第3.1、3.2、3.3条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时,我们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二)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7;(三)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3.6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7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