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健乐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09-15 09:1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健乐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后,我们将按上述费用余额的9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00 元。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300 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合众附加健乐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6 周岁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59 周岁。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