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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5 09:3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手术慰问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3.4 给付限制 如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同时依照下列给付限制约定,给付上述3.1、3.2、3.3 条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如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

  术等级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

  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3、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 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4、手术: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于治疗期间必须接受手术治疗且已施行手术的。但清创、换药、缝

  合、拆线以及置胃管术、留置导尿术等非手术方式进行的操作除外。 5、手术等级:指我���对附表所列手术依据其复杂和危险程度所划分的等级。 6、住院:指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入院指征而必须入住医院正式病房,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接受 正规医生的诊疗,其住院诊治为合理且必要的。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 合理的住院。 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 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 (三)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被保险人实施多次手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下的手术的,则我

  们依据3.1条约定给付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次数,最高以五次为限,且如给付手术医疗 疗养保险金已满五次后,我们也不再依据3.3条约定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四)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据3.1、3.2、3.3条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 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倍为限。

  3.5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我们另 按本次理赔申请应给付的3.1、3.2、3.3条各项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 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3.1、3.2、3.3 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第3.1、3.2、3.3条约 定的各项保险金累计合并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千二百 倍时,我们不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二)本附加合同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7;(三)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3.6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 经医院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 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领取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 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7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附加合同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