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健康是福附加长期医疗保险
2014-09-15 11:2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4. 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5.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三、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五、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并且不属于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我们接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
2.4.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住院康复保险金、紧急医疗运送
保险金和手术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单原件,相关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请求时效
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