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3:49: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 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 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三十二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二十五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定义。
5.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5.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5.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 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5.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