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长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7 08:5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附加长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经审核同意,从住 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均分别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因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总天数不能超过180天。我们累 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540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40天时,本附加合同 终止。
附加长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ヘ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ヘ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ヘ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5.1;6.1
ヘ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ヘ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ヘ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ヘ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释义
附加长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长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6周岁至60周岁,合同期满被保险人不能超过65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