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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4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个人特定医疗账户或公共特定医疗

  账户的账户余额按扣除保单管理费或给付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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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

  第十三条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 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

  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当时个人及公共特定医疗账户金额 扣除退保费用后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保险费;取消被保 险人保险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当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 定医疗账户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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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

  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

  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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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六条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 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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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受益人申请给付 保险金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 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余额为零

  时,且投保人不同意从公共账户余额中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中的余额已退还投保人或经投保人同意已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处理,且投保人不同意从公共账户余额中给付特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