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期特定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40: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疗保险 金;
(3)投保人申请退保,在扣除退保费用后,个人特定医疗账 户及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中的余额已退还投保人的。
诉讼时效
第十七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
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1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的,如投保人同意,被保 险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其个人特定医疗账户,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保留其个人特定医疗账户;否则,
被保险人变动
第十九条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医疗账户的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
人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之日起终止,同时注销个人特定医疗账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账户注销当时个人特定医疗账户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或按合同约定转入投保人公共特定医疗账户。
(三)被保险人因全残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其个人特定医疗账 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保留其个人 特定医疗账户。
(四)在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时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余 额及全残护理津贴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或经投保人同意后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对于保留成员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的,本 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时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余额,作
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13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全残护理津贴保险费: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初向投 保人一次性收取合同约定的全残护理津贴保险费。
(二)初始管理费: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费分配至个人 或公共特定医疗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三)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初向投保人或保
留成员收取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如在投保人于保单周年日起
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一)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特定医疗账户及 公共特定医疗账户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账户余额及全残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