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8 09:1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2.3.1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本公司认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2.3.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保险金给付限 制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合同构成5.1保险费的交纳9.1年龄错误处理
1.2合同生效5.2宽限期9.2被保险人变动
1.3投保范围9.3权益转让
1.4犹豫期9.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9.7争议处理
2.1保险金额6.1合同效力中止10释义
2.2保险期间6.2合同效力恢复10.1保单年度
2.3保险责任(复效)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4责任免除10.3周岁
10.4团体
10.5意外伤害
10.6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3重大疾���7合同解除10.7专科医生
3.1重大疾病的范围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10.8毒品
3.2重大疾病的定义(退保)的手续及风险10.9酒后驾驶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无有效行驶证
4保险金的申请8如实告知10.12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4.1受益人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3遗传性疾病
4.2保险事故通知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4.3保险金申请限制异常
4.4保险金给付10.15现金价值
4.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10.16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6诉讼时效10.1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10.19永久不可逆
10.20条款约定利率
12-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
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
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投
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
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本公司认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