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8 09:1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12-10
除权的限制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
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
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9.2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后在批注单上载明,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
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3权益转让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权益。投保人权
益转让经本公司确认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权益转让后,对于本合同应
交续期保险费,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
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9.4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9.7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2-11
10.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团体是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
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10.5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6本公司认可的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
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