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拥抱阳光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8 09:1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
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2年、3年、4年、
和5年四种。
分期交纳的保险费按每个保单年度计算,投保人可以选择年交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
方式交纳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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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欠交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
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
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