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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

2014-11-10 10:5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5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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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退保金。

  5.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您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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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3 中国大陆 除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

8.4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