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4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足1个月但少于2个月 |
30% |
足2个月但少于3个月 |
40% |
足3个月但少于4个月 |
50% |
足4个月但少于5个月 |
60% |
足5个月但少于6个月 |
70% |
足6个月但少于7个月 |
75% |
足7个月但少于8个月 |
80% |
足8个月但少于9个月 |
85% |
足9个月但少于10个月 |
90% |
足10个月但少于11个月 |
95% |
足11个月但少于12个月 |
100% |
第 13 页 共 17 页
证明及资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24 时终止。如该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 任何费用。
主被保险人人数低于5 人或主被保险人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 数的比例低于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未发 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
申请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退保申请表;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 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情形。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 公式为:P×(1-25%)×(1-n/m),其中:P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 险费,m指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
天计),n指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第 14 页 共 17 页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2、保险单周年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 到期日的次日。
4、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
5、医院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约定,指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二 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 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因 保险事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而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上述限制。
6、参保地指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
7、起付线指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最低限额。
8、封顶线指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9、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起付线 指参保地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 开始支付的最低限额,即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10、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住院医疗大额封顶线 指参保地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住院医疗 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
11、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门诊急诊医疗起付线 指参保地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开始支付的最低限额。
12、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门诊急诊医疗封顶线 指参保地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
13、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