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4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即部分解除本附加合
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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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保险费;取消被保险人资格的,我们自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
资格之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 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 格(即部分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取消被保险人资格的,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之日起终止, 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我们的投保规则规定,补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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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
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八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动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资料。我们在审核同意后按新增被保险人的年交保费乘以下表中对应收费
比例收取保险费,我们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其保 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 |
收费比例 |
不足15天 |
2.5÷365×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足15天但少于1个月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