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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新华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7 11:2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新华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新华附加新华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 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缴保险费(不包 括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下列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

  (1)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

  (2)从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1+(本合同经过的整保单年度 -1)×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合 同解除、保险事故通知、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 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 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 责任��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因解 除或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等情形而终止时,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 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缴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 保险费。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Y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性别、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方

  式及投保份数确定,且不超过本公司对本合同保险金额的限制。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开始生效 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根据保险期间不同,本合同分为A 计划(期满型)和B计划(岁满型)。A 计

  划(期满型)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 年。B计划(岁满型) 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

  7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

  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缴保险费(不包 括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下列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

  (1)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

  (2)从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1+(本合同经过的整保单年度

  -1)×2%]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