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4 10:53: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
级别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 |
90% |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别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 |
90% |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四)性传播疾病;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