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4 10:53: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的费用;
(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八)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出院小结;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释义
及时续保: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及时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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