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4 10:3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用(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 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含 1,000 元)部分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 3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见释义12.4)的治疗, 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1项所列 的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我们所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 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 同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须提供已注 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金,但我们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 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院 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 附加 学生 住院 医疗 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 附加合同”。
1 保���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中新大东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 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
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4.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之日起 30天等待期(见释义 12.1)后(续保者不受 30天等待期的限制)
因患疾病在医院(见释义 12.2)住院(见释义 12.3)治疗,本公司按下列标准承 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用(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元以上至 1,000元(含 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 1,000元以上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