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4 10:3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同主合同相应条款。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 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8),并以转 账方式将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合同终止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无效;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期满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同主合同相应条款规定。
11 争议处理同主合同相应条款规定。
12 释义
12.1等待期指被保险人首次参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约定的一段期间以后
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约定的一段期间称为等待 期。
12.2医院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2.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在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专科 门诊、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 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12.4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的再次住院 视为同一次住院。
12.5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12.6既往症指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其所患疾病或症状。
12.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8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75﹪×n/m,其中 m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不足月 部分按 1个月计),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一)一年期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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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20000 |
30000 |
40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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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6 |
38 |
40 |
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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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8 |
19 |
20 |
2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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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1 |
22 |
23 |
25 |
1 |
(二)短期费率表
(按一年期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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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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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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