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4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
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
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
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名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1、投保人 投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
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2、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2.1主被保险人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
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2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
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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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之间。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
基础。 投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
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系附属于所对应的主被保险人而存
在,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当我们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我们对主 被保险人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我们将同时向您返还该 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对应的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属被保险人相应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释义1)。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
行核保,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 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 2)、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险 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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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造成门诊急诊或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称为保 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释义3)本附加合同,从第二年起,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4)造成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责 任无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 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A、B、C、D、E、F、G 七项保险责任,其中除A类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外,其他六项保险责任均为可选保险 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我们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A类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释义5)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
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保地(释义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费 用,对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起付线(释义7)以上至统筹基 金住院医疗封顶线(释义8)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 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向A类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