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9 09:5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本公司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家属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及家属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及家属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及家属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未满期保费。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少于5人或者少于投保人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加入或退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家属,对其保险责任及保险费的收取,本公司将适用如下规定:
(1) 加入。任何在合同月的前15天(含第15天)加入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家属,保险责任自加入本合同之日开始。任何在合同月的第15天之后加入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家属,保险责任自加入本合同之日开始,但当月不收取保险费,自下个月开始收取保险费。
(2) 退出。在合同月的前15天(含第15天)退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家属,保险责任至退出本合同之日结束,但当月不收取保险费。在合同月的第15天之后退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家属,保险责任至退出本合同之日结束,但将按整月收取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人和其家属的保险责任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立即终止:
(1) 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的,投保人可以同意继续为其家属投保直至下一个年度续签日,对该家属的保险责任将在下一个年度续签日终止;
(2) 被保险人不再为投保人工作;
(3) 投保人停止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如有)支付保险费;或
(4) 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二、对家属的保险责任将在以下事件发生时终止:
(1) 如果他或她死亡;或
(2) 他或她不再是家属。
保险责任自下一个年度续签日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离婚,被保险人与其配偶的最终离婚判决一发布或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对配偶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三、在保险单显示的保险期间届满导致本合同终止之前,就所有的被保险人和家属而言,保险责任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立即终止:
(1) 被保险人数量首次少于5人或者少于投保人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的。
(2) 投保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该日期次日起31日内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合同规定交付保险费日期31日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当被保险人或家属回到其住所国居住三个月以上,该被保险人或家属的保险责任将终止。
五、投保人解除合同
(1)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
(2)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争议解决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下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