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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B款)

2014-11-26 09:3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健康保障责 任终止,本公司将在收到变更通知后退还该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至公共账户。 二、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就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且被 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人发生健康保障责任范围内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 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健康保障责任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该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至公共账户。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所需 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至公共账户,然后向 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余额。

  第七章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健康保障责任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至公共账户。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健康保障责任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以扣减公共账户余额方式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健康保障责任保险金。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 可以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健康保障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健康保障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 价值至公共账户。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按本条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四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第八章释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一、 本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