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8:5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0岁 | 885.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保险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给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给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