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8:5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脊髓灰质炎
12 深度昏迷 28 严重川崎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 3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多发性硬化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2 深度昏迷 28 终末期肺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双目���明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2 重大疾病的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3.2.1 25种重大疾 前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3.2.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2.1.2 急性心肌梗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