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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8:5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1 重大疾病保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保险合同险金申请;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2 身故保险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申请;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2.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2.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