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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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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