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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3)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每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免费增加,每次增加额为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累计增加额以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