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