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4-09-09 08:5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表》所列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的,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 为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 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得 变更交费期间或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09年 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见释 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 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
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表》所列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的,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 为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 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得 变更交费期间或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二);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五)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 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
单上。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 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主合同的保险费发生变化的,本附加合同保险 费也相应调整。
第八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4.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章 豁免保险费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