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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表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附加险合同上次保险费支付日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的退费比例

年交

半年交

季交

月交

不足三个月

50%

40%

10%

0%

足三个月但少于六个月

40%

10%

-

-

足六个月但少于九个月

30%

-

-

-

足九个月但少于十二个月

0%

-

-

-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