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