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和医师(17)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