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2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前门急诊 团体医疗
基本部分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8.9)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8.10)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导致其住院治疗的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住院前15日(含15日当日)内前往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前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按上述约定累计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国华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8.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8.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8.4)和子女(见 8.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时
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 8.6)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7)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致的住院(见 8.8)治疗,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2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9)确诊必
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 8.10)发生的、符 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