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如何?
2014-10-16 09:5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7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6岁-36岁 | 7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 |
1年 |
18岁-65岁 | 78.00元 | 20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20年 |
0岁-0岁 | 7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5岁-35岁 | 7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
1年 |
35岁-35岁 | 7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0岁-0岁 | 117.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0岁-0岁 | 117.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 |
1年 |
18岁-55岁 | 13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
1年 |
24岁-24岁 | 61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4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