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2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 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日内给予答复,对 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 由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或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
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出院后 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26);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 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 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
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8.27)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 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 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 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8.28)。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
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z 解除合同处理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
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