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3 09:2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
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 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投保人。
7.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8.1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8.2 团体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 5名以上(含 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
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8.3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 作人员。
8.4 配偶 指在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
子。
8.5 子女 特指在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在 30日(不包括本日)
以上且不满 23周岁(见 8.29)(不包括本日)、身体健康、且未曾婚 配的子女,其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或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8.6 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
期日的次日。
8.7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
害的客观事件。
8.8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 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小
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 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8.9 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疗机构;未经约定的,则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们审核的二级以 上(含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 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 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8.10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
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之间间隔未超
过 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8.11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
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8.1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