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
2014-11-13 09:2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门急诊 团体医疗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应先依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报销,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我们对剩余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中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已经投保了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配偶及6 个月至16 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本附加合同的续保。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次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与您订立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合同。该续保合同自该续保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生效。
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次日零时起第30 日后提出续保申请,我们将视其为您首次申请投保。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