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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

2014-11-13 09:2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社保状态的变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社保状态变为非社保状态,您应及时通知我们,且我们对于社保范围内未经社保补偿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在原给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原给付比例-20%。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且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5.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出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已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不退还您已为相应的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未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在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后,向您退还相应的被保险���剩余的未满期保险费,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之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门急医疗保险金:

  ⒈ 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⒊ 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审核单据或社保分割单据;

  ⒋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与保险金给付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确定不属于我们承担的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请求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指定医院

一、若因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