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
2014-11-13 09:2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应先依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报销,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我们对剩余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合同第3.4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续保时,我们有权对续保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调整保险费费率的权利。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