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2014-10-08 13:31: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护理津贴 护理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5岁 | 425.00元 | 10年 |
护理豁免保费护理津贴4.4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护理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
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
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或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自主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每年按下列公式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消失;但若被保险人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在主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则本公司将从确诊日后的下一主保险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消失。
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养老年金
二、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达
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时未满60 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
程度进行鉴定。若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 括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 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 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