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2014-10-08 13:31: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份证件;
3. 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及公安部门、医院、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 证明文件或由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全残证明;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受益人可申请以现金方式领取护理保险金,若受益人未申请,且本附加合同的主保险合 同已附加《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则护理保险金将作为保险费自动进入《生 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 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因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请求给付护理保 险金及因其他情形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定期复查
为了保证理赔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本公司有权在首次给付护理保险金时及以后定期复查被保险 人护理状态。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复查时已经康复或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对护理状态的定义,则本公 司有权终止向被保险人给付护理保险金,并终止豁免投保人保险费。
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阻挠或不配合,使本公司无法行使复查权利的,本公司将中止向 被保险人给付护理保险金,并中止豁免投保人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交纳续期保险 费。若复查后确定继续给付和豁免的,本公司将无息支付本次给付中止期间累计应付被保险人的护 理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在此期间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 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 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