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IHICS)
2014-10-11 11:2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IHICS)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92.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4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IHICS。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 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 主合同第三条第1-6 项、第9-11 项;
4、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5、 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艾滋病(AIDS)(见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见释义);
6、 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7、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8、 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9、 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0、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2、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六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指定医院 : 本公司将提供指定医院清单,并保留对指定医院变更的权利,今后若有变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