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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

2014-10-09 13:3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怎么样?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住院 体检 门诊 住院 团体医疗

  门(急) 诊医疗保 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 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 保障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 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体检费用 保障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合同构成6.1 受益人

  1.2 投保范围6.2 保险金申请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账户设置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公共账户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个人账户7.3 地址变更

  2.3 账户归属7.4 争议处理

  3.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8.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3.1 保险费的交纳8.1 团体

  3.2 账户余额8.2 利息

  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

  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8.4 毒品

  4.1 保险期间8.5 战争

  4.2 保险责任8.6 军事冲突

  4.3 责任免除8.7 暴乱

  5.投保人权利

  5.1 续保

  5.2 被保险人变动

  5.3 合同内容变更

  5.4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 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 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8.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 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 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2 账户设置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 一定比例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比例 由本公司在承保时确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 公司对于本合同项下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收取费用。

  3.2 账户余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为记入该账户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见 8.2)之和扣除已理赔的保险金后的剩余金额。

  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